(资料图片)
据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官网消息,孟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一处房产,在交纳定金后便开始装修。后从邻居处得知,该房子之前曾出过命案,孟先生震惊之余,打算放弃购买,并以“未提前告知”为由,将房主、中介告上法院。最终,法院认定三方均有过错,房屋合同解除,房主退还定金、赔偿部分装修费;中介为促成交易而隐瞒“凶宅”信息,因此也需赔偿孟先生部分装修费。
法院判决显示,此前,孟先生经中介从杜先生处购买房屋,交纳定金后便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,后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原房主此前在房中跳楼死亡。孟先生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,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却是“凶宅”,自己被蒙在鼓里,越想越生气,遂将中介工作人员与杜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、赔偿装修损失。
孟先生买房买到“凶宅”觉得冤;而杜先生已告知中介,但没告知孟先生,房子没卖成还空置了大半年,也觉得冤;中介工作人员没赚到中介费,还被起诉,同样觉得冤。三方情绪都十分激动。
为实质性解决纠纷,法官分别为三方厘清各自的法律关系。对孟先生而言,房屋尚未过户,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,先行装修,对自身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;对杜先生而言,“凶宅”事由虽告知了中介,却未告知孟先生,并未履行完毕自身的告知义务;而中介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隐瞒“凶宅”事由,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最终,三方在法官多番释法明理后握手言和,达成调解。杜先生返还孟先生定金20000元、赔偿装修损失6000元,房屋买卖合同解除;中介工作人员赔偿孟先生装修损失10000元,二人均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。
“凶宅”,一般是指发生过自杀、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。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醒大家,法律没有认定“凶宅”事由为法定解除条件。但公众普遍会对“凶宅”存有顾忌,故出卖方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。这是出于尊重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的。从居住来讲,房屋的作用不仅是居住,更是提供身心放松之所,“凶宅”事由而导致的心理顾忌,使得这一目的难以实现。而从流通上讲,按照市场交易习惯,“凶宅”价格通常远远低于正常房屋的交易价格,会造成房屋的贬值。这种认定“凶宅”的行为,并非对封建迷信行为的认可,因为择善而居是公众的朴素心理,司法层面应当予以尊重,这也是司法的谦抑性的体现,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(极目新闻综合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官网、公众号)
标签: